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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钦州市水库水域租赁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1-12-10 10:47     来源:钦州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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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市水管〔2021〕61号

各县、区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水库管理,规范水库水域租赁行为,保障水库安全运行,维护水库水生态环境,发挥水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研究全市水库租赁(承包)合同清理整治有关问题的纪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组织制定了《钦州市水库水域租赁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钦州市水利局
  2021年12月9日
  钦州市水库水域租赁管理指导意见

  

  为了加强水库管理,规范水库水域租赁行为,保障水库安全运行,维护水库水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发挥水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西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研究全市水库租赁合同清理整治有关问题的纪要》(钦政阅〔2021〕44 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水库既往合同清理整治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水库租赁合同清理整治工作;县(区)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承包经营过程中破坏水利设施、污染环境、违法养殖、非法占用土地、违法建设等行为;水库主管部门负责全面审查合同订立程序、合同期限、履约方式、出租人资格的合法性、价款的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转租(包)行为等,重点对不合法、不公平、不规范等“三不”问题合同进行整治清理。
  (一)对出租使用时间已超过20年的,可依法解除租赁合同。
  (二)对不能提供租赁合同的,按不定期租赁处理,依法解除租赁关系。
  (三)对承担生活饮用水供水的水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广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钦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规定,严格禁止网箱养殖、畜禽养殖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通过加强行政监管、协商等方式解除合同。 
  (四)对擅自转租的,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五)对不属水库所有权人出租水库的合同,可通过协商解除或法律途径依法解除合同;对不按合同约定交付租金、改变租赁用途或利用租赁水库从事违法行为的,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六)对其他合法合规出租的水库,不符合本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的,应通过协商方式解除租赁(承包)合同。
  二、水域租赁主体资格
  水库属重要基础设施,是国有水利资产,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水库水域租赁组织协调和统一管理;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水域租赁的监督指导;水库主管部门对所属水库水域租赁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水库权属登记为乡镇水利水土保持站的,镇人民政府为该水库主管部门;水库权属登记为水库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运行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为该水库的主管部门。
  水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乡镇水利水土保持站、水库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为水库水域租赁主体,负责租赁合同签订,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三、水域租赁管理
  (一)水库水域租赁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在设定水库运行调度规则、承租人资格及水环境功能区划的基础上,通过公开竞价、公开招标等择优方式,确定水库水域经营承包人。
  (二)水库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金按年计算,逐年缴纳。签订水库租赁合同时,承租方应按租金的一定比例向出租方缴纳履约保证金,租赁期满,承租方无违约行为的,退还履约保证金。
  (三)水库水域租赁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上缴本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水库维修养护、水库巡查值守人员聘用经费等。
  (四)租赁合同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四、水域承包经营管理
  (一)水库水域推行生态养殖,鼓励实行“自然放养”模式,严格控制网箱养殖。对承担生活饮用水供水的水库,严格禁止网箱养殖;其他水库网箱养殖总面积不得超过水域面积的0.25%。
  (二)禁止投放无机肥、有机肥、生物复合肥、人工饲料等对水体水质有污染的物质进行水库水产养殖。
  (三)禁止在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畜禽养殖。
  (四)禁止在水库溢洪道进口段设置阻水拦网,承包人不得干扰水库日常运行调度和防汛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五、水库水环境管理
  (一)水库养殖应利于改善和修复水生态环境。水库的水体水质应当达到水环境功能(水功能)区划规定的标准,且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水质标准。
  (二)承担生活饮用水供水的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执行Ⅱ类标准,其余水域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Ⅲ类标准。
  (三)利用水库库区、水域、岸线开发旅游、水上娱乐等经营项目,必须经科学论证,充分考虑防洪安全、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依法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水库主管部门应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水质检测,检测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水质检测成果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六、监督考核
  水库租赁合同清理整治及水库“清四乱”工作,纳入河(湖)长制工作职责考核,列为市对县区、县区对乡镇年度绩效考评重要内容。对未按要求完成水库租赁合同整治和水库“清四乱”工作任务的,由市、县区水利局按权限予以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附件:钦州市水库生态养殖经营租赁合同(参考样式)

  

  

  ××县(区)××水库生态养殖经营租赁合同书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了加强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和灌区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国有资产效益,甲方通过公开遴选方式将其所属的水库经营权出租给乙方按“自然放养”的生态养殖模式进行水产生态养殖经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水库经营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租水库基本情况
  (一)出租水库名称:
  (二)水库位置:                      水域面积约:    亩,其中,网箱养殖总面积:  亩。详见附件界址图。 
  第二条  水库租用期限、用途规定
  (一)租期:租赁期限为5年,即从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用途规定:水库租赁给乙方作水产生态养殖场所,乙方不得改作其他用途。
  (三)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的水库经营权,乙方应如期交还。
  第三条  租金、履约保证金、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水库生态养殖经营权租金按年计算,每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元/年)。本次招租水库经营权租期5年,租金每年递增一次,每次递增租金的  %。
  (二)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按年缴纳,乙方应于承租起始月份的当月10日前将当年水库租金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存款帐户:
  户  名:
  开户行:
  帐  号:
  (三)履约保证金:乙方在签订水库租赁合同时,应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元整(元)。用于乙方保证服从甲方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水库安全管理和水质保护管理等。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不抵扣租金和其他按期限缴纳的各项费用,租赁期内如无违约情况,到合同期满之日,履约保证金将全额返还给乙方。
  第四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水库经营权租金的权利。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签订水质保护协议书并服从甲方的水库水质管理要求。
  3、甲方有权检查、督促本合同的履约情况。如乙方存在违约情形,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直至单方终止合同。
  4、甲方和水利管理部门有对水库进行防洪、泄洪、灌溉、维修、除险加固、生态保护等调度运用的权利,对危及水库安全的突发事件进行处置,对水库安全运行直接负责,对水库管理建章立制并要求乙方配合实施。甲方实施水库管理各项工作对乙方的经营活动造成影响时,应提前告知乙方。
  5、甲方应依法维护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无故干扰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无故提前终止合同;同时对乙方从事经营活动时可能影响工程安全和水质达标的行为进行提示、限制和调整,乙方经营活动破坏水库大坝等建筑物或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的水土资源,或对水库正常运行造成影响的,甲方有权调整水库经营范围和经营项目,如无法调整可解除合同。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在合同确定的水库经营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自然放养”的生态养殖模式进行水产生态养殖经营活动,自负盈亏,并对其经营活动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严禁在合同外的水库管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严禁实施合同外的经营项目。
  2、乙方需按时向甲方缴纳水库经营权租赁租金,乙方生产经营的各种税、费由乙方负责缴纳。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由乙方自行筹集。
  3、承租期间,乙方有配合甲方及其水库管护人员做好水库运行管理的义务,不得阻挠水库管护人员对水库大坝等建筑物和水库管理保护范围水土资源的检查、监测和保护工作,在对危及水库安全的突发事件进行处置或进行防汛抗旱抢险时,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有关部门和政府的指挥,并给予配合。乙方经营活动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对水库的防洪、灌溉、供水、生态保护等运行调度工作,要遵循以农田灌溉为主、养殖为辅的原则,在水库蓄水和农田用水期间,首先保证水库蓄水和农田灌溉用水。除农业用水外,乙方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放水、抽水打鱼。
  4、承租期间,乙方有配合甲方做好水库维修养护和除险加固的义务。丙方如对水库进行维修养护或除险加固等工程施工时,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并给予配合。水库维修养护或除险加固需腾空库容进行施工建设的,当年交纳经营费用按全年的   %支付。
  5、承租期间,乙方的经营活动不得破坏水库大坝等建筑物和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的水土资源,不得在库内设置任何改变水库原有工程能力的障碍,例如拦截库岔设立库中库、在排洪道进口设防逃鱼设施等,不得对水库的正常运行造成影响。如有违反,由甲方责令恢复工程原状,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甲方同时将其行为视为合同违约,有权扣除乙方的履约保证金进行整改并终止合同的履行。
  6、承租期间,乙方如需在合同所确定的水库租赁范围内自行修建生产经营设施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自建设施由乙方承担费用,属乙方财产,解除合同或合同期届满后,应由乙方予以拆除或无偿留于甲方。
  7、承租期间,乙方必须按甲方水库水质管理的要求,实行“自然放养”模式,禁止网箱养殖;禁止投放无机肥、有机肥、生物复合肥、人工饲料等对水体水质有污染的物质进行水库水产养殖;禁止在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畜禽养殖;禁止在水库溢洪道进口段设置阻水拦网。乙方如违反上述保护水库水质的规定造成水库水质不达标、农作物损毁和人畜饮水安全事故,乙方负完全责任,包括支付处理相应事故的费用,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用于水质污染处置。
  8、承租期间,如果遇到水库出现险情而急需放水腾空库容的情况,给乙方造成鱼逃跑或鱼死亡等财产损失,甲方只给予减免乙方当年租金,不承担其他任何经济赔偿或补偿的责任。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按时将水库移交给乙方使用的,合同期限按实际交付日计算。
  (二)乙方拖欠租金,甲方按每日3‰收取违约金;如拖欠逾期9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三)租赁期满,乙方逾期归还水库的,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3倍的违约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四)甲方在合同期未满期因特殊情况要收回水库时,乙方必须立即无条件交回,租金按乙方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五)乙方在租赁期间原则上不予退租,如有特殊情况确需退租,其经营时间必须超过一年,且需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供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退租。同时,乙方除需全额缴纳退租当年租金外,还需赔偿甲方退租当年租金百分之二十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  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一)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或用补充协议的形式加以补充,补充条款内容不得与主合同内容相冲突,补充协议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合同不得转租、转让、转包和抵押,否则自动解除。
  (三)乙方在从事水库经营活动时,不得有以下行为发生,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乙方相关责任。
  1、未经同意擅自拆改或封堵输水设施;
  2、侵占和损毁主坝、副坝、溢洪道、输水洞(管)、管理房、进库公路等工程或管理设施,移动或破坏观测设施、测量标志等设施设备,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3、不服从水库安全应急处置或防汛抗旱调度的;
  4、在合同外的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或实施合同外的经营项目;
  5、乙方擅自投料进行水库水产养殖,造成承担生活饮用水供水的水库一级保护区水质未达到Ⅱ类标准,其他水库水体水质未达到Ⅳ类水质标准的;
  6、乙方擅自扩大网箱养殖面积;
  7、利用承租水库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五)合同到期后,乙方在水库经营活动中无违法或违约行为,可享受同等条件下的优先续约权。
  第七条  合同免责
  (一)如发生地震、台风、强降雨和其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乙方经济损失或甲方安全事故,对方免除责任。
  (二)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需终止合同,甲方无违约责任,甲方应提前告知乙方做好财产处理和转移。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条  本合同未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租赁双方、水库所在地镇政府、地方水行政和财政主管部门各分别保存壹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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