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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市水建〔2023〕12号
灵山县水利局、钦南区水利局、钦北区水利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平陆运河沿线(钦州段)农村供水的应急管理工作,快速、及时、妥善实施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降低平陆运河建设对沿线农村供水的影响,保障平陆运河沿线农村饮水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编制完成了《钦州市平陆运河沿线农村供水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并结合实际完善县、镇、村级应急预案体系。
钦州市水利局
2023年3月20日
钦州市水利局平陆运河沿线农村供水应急预案
为应对平陆运河沿线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建立健全平陆运河(钦州段)沿线农村供水应急管理机制,提高保障钦州市水利局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因突发事件造成农村供水困难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维护人民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6)《城市供水条例》
(7)《饮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8)《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9)《生活饮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0)《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12)《水利部关于组织开展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及水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框架指南》
(13)《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1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5)《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供水用水条例》
(16)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本预案适用于平陆运河沿线(钦州段)的农村供水工程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农村供水安全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六类:
第一类:供水主管道由于各种原因突然断裂,或人为破坏,造成集镇、农村大范围或全部停水;
第二类:因持续干旱或饮用水地下水位突然变化,造成水源紧缺,导致水源取水量严重不足或枯竭,以致发生水荒;
第三类:饮用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致使水质不达标无法饮用;
第四类:地震、洪灾、泥石流、火灾等灾害导致供水水源工程、净水构筑物、供水工程构建物、供电和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遭到破坏,不能正常供水;
第五类:爆破、采矿等生产建设活动或地质变迁等导致供水工程水源枯竭,或其它原因导致农村饮水困难;
第六类:因传染病疫情及汛情影响,导致的供水安全突发事件。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鼓励群众报告突发性饮水安全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明确各相关职责,制定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安全事件及其对策,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
(三)统筹安排,分工合作。按照“市级指导协调,县级安排落实”的原则,以各县(区)人民政府为主体,整合资源,科学合理安排相关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市水利局统筹督促指导,强化沟通协调配合,分工合作,进一步提高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综合水平,并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关系。
(四)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农村供水以保障饮水安全为首要目标,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相应应急程序,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应急责任机制。
(五)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应急要求快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应急响应,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四、供水安全突发事件等级划分
按照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分为 I级(重大)、II级(较大)、 Ⅲ级(一般)。
(一)I级(重大供水安全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供水安全事件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含48小时,下同)或严重缺水(指人均日饮用水量不到60升)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集镇5000人以上或分散农户1万人以上(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3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农村5000人以上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二)II级(较大供水安全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供水安全事件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上 ,影响范围为集镇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不含5000人,下同)或分散农户 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2人死亡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农村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三)Ⅲ级(一般供水安全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供水安全事件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上 ,影响范围为集镇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或分散农户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1人死亡或5人以上30人以下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农村 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一)市级应急预案。即本文,是市水利局应急处置平陆运河沿线(钦州段)农村供水突发事件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由市水利局负责制定并公布实施。
(二)县级应急预案。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完成本辖区内供水应急预案。
(三)镇级应急预案。由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编制完成本辖区供水应急预案。
(四)村级应急预案。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编制完成本辖区内供水应急预案。
(五)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企业)应急预案。由供水单位(企业)负责编制完成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应急预案。
县级供水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农村供水安全事件的监测、检查和预警工作,多渠道获取辖区供水安全信息并汇总分析 ,及时向市水利局农村供水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同时,供水单位、群众发现供水工程农村供水安全突发事件,有责任及时拨打农村供水监督电话。向上一级报告的信息,应迅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立即上报,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信息的,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引发农村供水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预警信息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发布。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可能引发农村供水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后,将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事件等级,及时给予指导协调,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根据供水安全突发事件等级和发展态势,将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1.发生I级(重大供水安全事件),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2.发生II级(较大供水安全事件),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3.发生Ⅲ级(一般供水安全事件),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判断供水工程发生I级(重大供水安全事件)时,市水利局农村供水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市水利局局长和分管局领导;局长立即组织召开紧急会议,通报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审定应急响应级别,启动一级响应,响应流程图见附录2。
成立市水利局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领导供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应急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市水利局局长
副指挥长:市水利局分管局领导、分管相关业务的局领导
成员:市水利局相关科站室负责人和突发事件发生地水利局主要领导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建设科。应急组织体系见附录1。
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召开会商会议,通报突发事件态势和现场处置情况,研究部署应对措施。
4. 派遣现场工作组
组成现场应急工作组,立即赶赴突发事件现场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工作组组长由市水利局局长担任,组员由应急指挥部成员担任。
现场应急工作组应及时传达上级领导指示,迅速了解事故情况和现场处置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汇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5.跟踪事态进展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等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接收、处理、传递事故信息和救援进展情况,定时跟踪突发事件态势和处置进展情况。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县级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开展供水突发事件舆情分析工作,协助县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发布供水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水利部、水利厅或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事件处置时,现场应急工作组应主动配合做好调查工作,加强沟通衔接,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水利部、水利厅或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意见。
8.其他应急工作
配合有关单位或部门做好技术甄别工作等。
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基本结束时,现场应急工作组适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应急响应终止。
1.启动响应
判断供水工程发生II级(较大供水安全事件)时,市水利局农村供水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市水利局局长和分管局领导;局长或指派局领导立即组织召开紧急会议,通报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审定应急响应级别,启动二级响应,响应流程图见附录2。
2.成立应急指挥部
成立市水利局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领导供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应急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市水利局局长
副指挥长:市水利局分管局领导、分管相关业务的局领导
成员:市水利局相关科站室负责人和突发事件发生地水利局主要领导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建设科。应急组织体系见附录1。
3.会商研究部署
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召开会商会议,通报突发事件态势和现场处置情况,研究部署应对措施。
4. 派遣现场工作组
组成现场应急工作组,立即赶赴突发事件现场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工作组组长由市水利局局长或委托其他局领导担任,组员由应急指挥部成员担任。
现场应急工作组应及时传达上级领导指示,迅速了解事故情况和现场处置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汇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5.跟踪事态进展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等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接收、处理、传递事故信息和救援进展情况,定时跟踪突发事件态势和处置进展情况。
6. 及时发布信息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县级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开展供水突发事件舆情分析工作,协助县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发布供水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7.配合水利部、水利厅或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水利部、水利厅或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事件处置时,现场应急工作组应主动配合做好调查工作,加强沟通衔接,及时向市水利局应急指挥部报告水利部、水利厅或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意见。
8.其他应急工作
配合有关单位或部门做好技术甄别工作等。
9.响应终止
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基本结束时,现场应急工作组适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应急响应终止。
(四)三级应急响应
判断供水工程发生Ⅲ级(一般供水安全事件)时,市水利局农村供水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市水利局局长和分管的局领导;局长或指派局领导立即组织召开紧急会议,通报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审定应急响应级别,启动三级响应,响应流程图见附录2。
组成现场应急工作组,立即赶赴突发事件现场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工作组组长由市水利局局长委托其他局领导担任,组员由应急指挥部成员担任。
现场应急工作组应及时传达上级领导指示,迅速了解事故情况和现场处置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汇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3.跟踪事态进展
市水利局农村供水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掌握事故信息和救援进展情况。
配合有关单位或部门做好技术甄别工作等。
5.响应终止
当事故应急工作基本结束时,现场应急工作组适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市水利局分管局领导及局长批准后,应急响应终止。
八、应急处置工作要求
当供水安全事件发生 ,造成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 ,当地人民政府可采取向事件发生地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一)抢险救灾
在市县级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下 ,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效控制事态蔓延,最大程度减小损失。
(二)医疗救护
事件发生地应急机构要加强水致疾病和传染病的监测、报告,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派出医疗救护队,紧急救护中毒、受伤人员。
(三)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发生应急事件后,如条件允许,市县级应急机构应与相关部门一起 ,发动群众参与供水建筑物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及早恢复供水。
(四)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由县级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在主流媒体平台上发布。
(五)应急结束
当供水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得到保障后,市县级应急领导机构可逐级宣布应急结束 ,并指导协调镇、村应急机构进一步修复供水基础设施 ,恢复正常供水。
九、县级及以下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各县(区)、各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供水单位应结合地方应急供水预案,健全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制度,明确人员及
职责,根据供水安全事件等级,迅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从组织上保障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二)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级供水应急领导机构要设立专门的应急热线电话(可用农村饮水安全投诉举报热线电话),安排人员轮班值守,保证通讯畅通,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快速传递。
(三)资金保障
县、镇、村应设立供水应急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按照事故等级划分,由应急领导机构报请本级政府,调用供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
(四)物资保障
县级供水应急领导机构应制定抢险、救援物资调配方案。发生事件时,地方政府统一对物资进行调配,确保物资及时供应。供水规模在1万 人以上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应当建设适度规模的应急备用水源。
(五)医疗卫生保障
当发生人员伤亡或饮水中毒事件后,应急领导机构要在当地政府协调下,立即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调配医疗卫生专家,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物资,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六)交通运输保障
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
先放行,确保运输畅通。
(七)治安维护
地方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受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破坏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救援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八)技术保障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要加强对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的技术、应急处置能力培训 ,加强对分散供水户的技术指导和宣传。
(一)调查与评估
应急终止后一周内,县级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应向市级应急领导机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基本内容包括:事故原因、过程及后果(含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 析、评价、主要应急响应措施、效果、经验教训等。市级应急领导机构要对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 ,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应急工作。
(二)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地方政府负责。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并督促供水单位继续加强水质监测 ,指导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后 ,才能恢复供水。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参加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
个人给予表 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附则
本预案由钦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和管理,如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和完善或应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将根据实际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修订。
附录2
钦州市水利局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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