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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钦州市水利局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履职清单》和《县(区)水利局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履职清单》的通知

2023-04-12 16:03     来源:钦州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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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市水202317

各县(区)水利局、市局机关各科站室: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质量兴市和自治区水利厅《广西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工作部署,规范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的法定职责,推动我市水利工程高质量发展,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履职情况巡查的通知》(办监督函〔202385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钦州市水利局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履职清单》和《县(区)水利局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履职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水利局

2023410


钦州市水利局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履职清单

序号

责任主体

监督项目

监督内容

监督标准或要求

行业监督

1

水行政主管部门

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质量监督的具体办法。

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监督档案管理、质量终身责任制、质量监督工作、监督责任划分等管理制度;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应将及时根据新颁布的制度规定修订更新或明确现行制度与新颁布的制度规定关系。

2

水行政主管部门

质量监督管理责任划分

明确划分市县水利局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责任。

明确划分钦州市县水利局的质量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市县质量监督管理责任不重叠、交叉、遗漏。

3

水行政主管部门

在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全覆盖

对市本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责任范围内的项目实现监督全覆盖,建立要素齐全的质量监督项目台账,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自治区水利厅备案。

1. 在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全覆盖。

2. 建立质量监督项目台账,台账至少包括工程投资、工期、年度建设进度、质量结论核备、监督工作开展等情况;

3.质量监督项目台账(截至上一年底)在每年3月底前报送自治区水利厅备案。

4

水行政主管部门

质量监督

能力建设

明确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加强对基层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落实质量监督工作经费。负责对县(区)水利局质量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负责对基层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

1. 明确所在区域质量监督工作负责人员机构;

2. 每年对基层质量监督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3. 按照年度质量监督工作内容落实质量监督工作经费;

4.每年对县(区)水利局质量监督责任落实、制度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5

水行政主管部门

工作总结和工作要点

编写上一年度质量监督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质量监督工作要点,并报自治区水利厅备案。

编写上一年度质量监督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质量监督工作要点,并在每年 3 月底前报自治区水利厅备案。

6

水行政主管部门

问题整改落实

对上级主管部门历次质量监督履职巡查、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对上级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履职巡查、检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并按时限要求反馈整改结果。

7

水行政主管部门

质量监督信息化

不断推进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

指定专人熟悉“广西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平台”的应用,依托“广西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平台”逐步推进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信息化。

8

水行政主管部门

质量监督服务行为

监督的项目中,受委托或通过购买服务开展质量监督的单位和人员应公平、公正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受委托或通过购买服务开展质量监督的单位和人员不得与被监督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督

1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监督机构

受理质量监督申请

按规定受理质量与安全监督申请,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根据监督权限,受理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申请,要求项目法人提交有关资料,并及时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2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监督机构

制定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计划

1.根据工程规模、建设工期长短和监督工作实际需要,编写监督工作总计划和年度计划;

2.监督工作计划应明确监督组织形式、监督任务、工作方式、工作重点等内容。

在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后及时编写监督工作计划并发送项目法人。

3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监督机构

确认工程项目划分

1.对项目法人提交的项目划分书面报告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2.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发生调整时,重新确认。

1.督促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书面报送工程项目划分表及说明;

2.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在14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划分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4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监督机构

确认或核备质量评定标准

1.对项目法人报送的枢纽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进行确认;

2.对规程中未列出的外观质量项目,核备其质量标准及标准分;

3.对项目法人报送的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进行核备;

4.对《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中未涉及的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进行批准。

1.督促项目法人在枢纽工程主体工程开工初期报送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并及时进行确认;

2.对规程中未列出的外观质量项目,督促项目法人组织研究确定其质量标准及标准分,并及时进行核备;

3.对《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中未涉及的单元工程,督促项目法人组织研究其质量评定标准并及时进行批准。

5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监督机构

复核质量与安全责任主体资质

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设备制造商等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主要包括:

1.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2.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3.检测单位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4.主要设备制造安装单位的营业执照。

合同项目开工初期,根据相关资质标准规定,对照有关参建单位招标投标文件和合同承诺条件,全面检查各参建单位的资质。发现问题书面告知项目法人,提出整改要求并进行责任追究。

6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监督机构

检查或复核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建立情况

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情况,主要包括:

1.项目法人组织机构和内设部门成立,主要管理人员任命,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等;

2.勘察设计单位现场设代机构成立,设代人员数量和专业是否满足要求,服务制度建立情况等;

3.监理单位监理部成立,总监、副总监和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执业资格、按投标承诺到位和变更情况,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等;

4.施工单位项目部成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等人员执业资格、按投标承诺到位和变更情况,质量与安全制度建立情况等;

5.检测单位人员执业资格、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等;

6.主要设备制造安装单位现场人员配备,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等;

7.安全监测等其他单位现场人员配备,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等。

1.在项目开工初期,全面检查各参建单位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建立情况;

2.项目开工后,每年度根据参建单位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变化调整情况进行复核;

3.发现问题书面告知项目法人,提出整改要求并进行责任追究。

7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监督机构

检查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监督检查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涉及各参建单位质量与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安全防护措施等方面,主要包括:

1.项目法人是否按已制定的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开展质量与安全检查工作,是否按规定编制有关应急预案;

2.勘察设计单位是否按设计规章制度开展勘察设计服务;

3.监理单位是否按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工作制度等制度开展质量与安全控制工作;

4.施工单位是否按建立的质量与安全保证体系、各项规章制度、编写的技术方案进行施工管理;

5.检测单位是否按检测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开展检测工作;

6.现场设备制造安装单位是否按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制造合格的设备并进行安装;

7.安全监测等其他单位的现场质量与安全管理情况;

8.工程参建各方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9.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是否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按规定审批;

10.危险源辨识与风险等级评价、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否落实;

11.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情况。

1.采用巡查方式开展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原则上一年不少于2次。

2.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规范开展巡查、检查,确保引用依据、问题描述准确,检查意见客观,签名和佐证材料齐全。

3.发现问题书面告知项目法人,提出整改要求并进行责任追究。

8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监督机构

质量监督检测

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和监督工作需要开展质量抽样检测。重点针对主体工程或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部位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实体开展质量抽样检测。

1.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质量监督检测;

2.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监督检测在主体工程施工期间原则上一年不少于1次;

3.发现问题书面告知项目法人,提出整改要求并进行责任追究

9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监督机构

核备工程质量结论

对项目法人报送的重要隐蔽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以及单位工程外观等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抽查,并按要求核备工程质量结论。

1.督促项目法人按照规定时限及时报送质量评定和验收资料,在收到质量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核备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

2.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主要依据质量资料是否齐全、质量评定验收程序是否合规、监督检查问题是否完成整改等方面提出施工质量核备意见;

3.按现行规定履行质量评定手续,根据监督检查情况,附独立的质量监督核备意见。

10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监督机构

质量问题处理

1对监督发现的质量问题,建立整改台账,跟踪整改落实;

2.建立质量缺陷登记台账;

2.参加相关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事故调查,监督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1.建立质量问题整改台账,台账至少应包括发现问题描述、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整改情况等要素;

2.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3.督促项目法人及时报送质量缺陷备案资料,对缺陷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质量缺陷台账;

4.参与质量事故调查。

11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1.按规定对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备案的;

2.施工高峰期对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并对不合规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材料进行备案的。

12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监督机构

编写工程质量评价意见或质量与安全监督报告

1.阶段验收前编写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2.竣工验收前编写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报告。

1.在项目主管部门主持或委托有关部门主持的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时,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意见或质量与安全监督报告;

2.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报告内容包括: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基本情况、项目划分确认、参建单位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检查、工程质量检测、质量质量结论核备、质量与安全问题处理,质量与安全监督结论等,根据质量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和核备质量结论核备情况,明确提出工程质量结论意见。

13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监督机构

建立质量与安全监督档案

建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档案。

质量与安全监督档案符合工程档案管理规定。

14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监督机构

受理质量与安全举报投诉

设立质量与安全举报投诉电话、传真、电邮等方式途径,接受公众监督。

及时处理并反馈质量与安全投诉。

县(区)水利局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履职清单

序号

责任主体

监督项目

监督内容

监督标准或要求

行业监督

1

水行政主管部门

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 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质量监督的具体办法。

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监督档案管理、质量终身责任制、质量监督工作、监督责任划分等管理制度;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应将及时根据新颁布的制度规定修订更新或明确现行制度与新颁布的制度规定关系。

2

水行政主管部门

在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全覆盖

对本县(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责任范围内的项目实现监督全覆盖,建立要素齐全的质量监督项目台账,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水利局备案。

1. 在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全覆盖;

2. 建立质量监督项目台账,台账至少包括工程投资、工期、年度建设进度、质量结论核备、监督工作开展等情况;

3.质量监督项目台账(截至上一年底)在每年3月底前报市水利局备案。

3

水行政主管部门

质量监督能力建设

明确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加强对基层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落实质量监督工作经费。

1. 明确所在区域质量监督工作负责人员机构;

2.每年对基层质量监督人员开展业务培训;3.按照年度质量监督工作内容落实质量监督工作经费。

4

水行政主管部门

工作总结和工作要点

编写上一年度质量监督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质量监督工作要点,并报市水利局备案。

编写上一年度质量监督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质量监督工作要点,并在每年 3 月底前报市水利局备案。

5

水行政主管部门

问题整改落实

对上级主管部门历次质量监督履职巡查、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对上级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履职巡查、检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并按时限要求反馈整改结果。

6

水行政主管部门

质量监督信息化

不断推进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

指定专人熟悉“广西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平台”的应用,依托“广西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平台”逐步推进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信息化。

7

水行政主管部门

质量监督服务行为

受监督的项目中,受委托或通过购买服务开展质量监督的单位和人员应公平、公正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受委托或通过购买服务开展质量监督的单位和人员不得与被监督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督

1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监督机构

受理质量监督申请

按规定受理质量与安全监督申请,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根据监督权限,受理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申请,要求项目法人提交有关资料,并及时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2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监督机构

制定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计划

1.根据工程规模、建设工期长短和监督工作实际需要,编写监督工作总计划和年度计划;

2.监督工作计划应明确监督组织形式、监督任务、工作方式、工作重点等内容。

在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后及时编写监督工作计划并发送项目法人。

3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监督机构

确认工程项目划分

1.对项目法人提交的项目划分书面报告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2.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发生调整时,重新确认。

1.督促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书面报送工程项目划分表及说明;

2.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在14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划分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4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监督机构

确认或核备质量评定标准

1.对项目法人报送的枢纽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进行确认;

2.对规程中未列出的外观质量项目,核备其质量标准及标准分;

3.对项目法人报送的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进行核备;

4.对《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中未涉及的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进行批准。

1.督促项目法人在枢纽工程主体工程开工初期报送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并及时进行确认;

2.对规程中未列出的外观质量项目,督促项目法人组织研究确定其质量标准及标准分,并及时进行核备;

3.对《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中未涉及的单元工程,督促项目法人组织研究其质量评定标准并及时进行批准。。

5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监督机构

复核质量与安全责任主体资质

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设备制造商等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主要包括:

1.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2.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3.检测单位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4.主要设备制造安装单位的营业执照。

合同项目开工初期,根据相关资质标准规定,对照有关参建单位招标投标文件和合同承诺条件,全面检查各参建单位的资质。发现问题书面告知项目法人,提出整改要求并进行责任追究。

6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监督机构

检查或复核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建立情况

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情况,主要包括:

1.项目法人组织机构和内设部门成立,主要管理人员任命,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等;

2.勘察设计单位现场设代机构成立,设代人员数量和专业是否满足要求,服务制度建立情况等;

3.监理单位监理部成立,总监、副总监和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执业资格、按投标承诺到位和变更情况,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等;

4.施工单位项目部成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等人员执业资格、按投标承诺到位和变更情况,质量与安全制度建立情况等;

5.检测单位人员执业资格、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等;

6.主要设备制造安装单位现场人员配备,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等;

7.安全监测等其他单位现场人员配备,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等。

1.在项目开工初期,全面检查各参建单位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建立情况;

2.项目开工后,每年度根据参建单位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变化调整情况进行复核;

3.发现问题书面告知项目法人,提出整改要求并进行责任追究。

7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监督机构

检查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监督检查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涉及各参建单位质量与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安全防护措施等方面,主要包括:

1.项目法人是否按已制定的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开展质量与安全检查工作,是否按规定编制有关应急预案;

2.勘察设计单位是否按设计规章制度开展勘察设计服务;

3.监理单位是否按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工作制度等制度开展质量与安全控制工作;

4.施工单位是否按建立的质量与安全保证体系、各项规章制度、编写的技术方案进行施工管理;

5.检测单位是否按检测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开展检测工作;

6.现场设备制造安装单位是否按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制造合格的设备并进行安装;

7.安全监测等其他单位的现场质量与安全管理情况;

8.工程参建各方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9.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是否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按规定审批;

10.危险源辨识与风险等级评价、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否落实;

11.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情况。

1.采用巡查方式开展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原则上一年不少于2次;

2.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规范开展巡查、检查,确保引用依据、问题描述准确,检查意见客观,签名和佐证材料齐全;

3.发现问题书面告知项目法人,提出整改要求并进行责任追究。

8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监督机构

质量监督检测

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和监督工作需要开展质量抽样检测。重点针对主体工程或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部位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实体开展质量抽样检测。

1.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质量监督检测;

2.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监督检测在主体工程施工期间原则上一年不少于1次;

3.发现问题书面告知项目法人,提出整改要求并进行责任追究

9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监督机构

核备工程质量结论

对项目法人报送的重要隐蔽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以及单位工程外观等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抽查,并按要求核备工程质量结论。

1. 督促项目法人按照规定时限及时报送质量评定和验收资料,在收到质量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核备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

2.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主要依据质量资料是否齐全、质量评定验收程序是否合规、监督检查问题是否完成整改等方面提出施工质量核备意见;

3.按现行规定履行质量评定手续,根据监督检查情况,附独立的质量监督核备意见

10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监督机构

质量问题处理

1对监督发现的质量问题,建立整改台账,跟踪整改落实;

2.建立质量缺陷登记台账;

2.参加相关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事故调查,监督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1.建立质量问题整改台账,台账至少应包括发现问题描述、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整改情况等要素;

2.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3.督促项目法人及时报送质量缺陷备案资料,对缺陷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质量缺陷台账;

4.参与质量事故调查。

11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1.按规定对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备案的;

2.施工高峰期对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并对不合规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材料进行备案的。

12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监督机构

编写工程质量评价意见或质量与安全监督报告

1.阶段验收前编写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2.竣工验收前编写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报告。

1.在项目主管部门主持或委托有关部门主持的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时,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意见或质量与安全监督报告;

2.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报告内容包括: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基本情况、项目划分确认、参建单位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检查、工程质量检测、质量质量结论核备、质量与安全问题处理,质量与安全监督结论等,根据质量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和核备质量结论核备情况,明确提出工程质量结论意见。

13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监督机构

建立质量与安全监督档案

建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档案。

质量与安全监督档案符合工程档案管理规定。

14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监督机构

受理质量与安全举报投诉

设立质量与安全举报投诉电话、传真、电邮等方式途径,接受公众监督。

及时处理并反馈质量与安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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