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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水利局关于3起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的通报

2025-12-05 11:46     来源:钦州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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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水利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交流安全生产执法经验、提高安全管理效能,现通报钦州市3起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请按照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部署,积极借鉴案例做法,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问题线索排查处置力度,推动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促治,与日常检查指导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规范、促进生产经营活动有序有效开展,全力防范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附件:钦州市3起水利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典型案例

                          

   钦州市水利局

                            2025年12月4日

附件

钦州市3起水利工程安全生产违法处理案件


一、钦州市某工程未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和事故隐患治理制度典型违法处理案件

(一)基本案情

2025年7月,钦州市水利局联合浦北县水利局、浦北县综合执法局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发现某建设公司在浦北县某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

1. 事故隐患排查记录不真实:2025年6月2日检查记录表载明“钢筋未按要求设置”,所附照片为放水塔钢筋施工图片,但该部分施工实际已于2025年以前完成,排查记录与工程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2.未落实安全生产分级管控责任:无法提供危险源辨识报告及分级管控责任划分材料,无法提供危险源管控记录、监控记录及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安全管理流程不完整。

3. 未落实安全公示及警示要求:施工现场未公示危险源清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施工用电等危险源区域未设置风险警示标志。

针对上述问题,钦州市水利局下发了《钦州市水利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钦市水改〔2025〕8号),并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于2025年7月18日通过《钦州市水利局关于移交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问题线索的通知》将案件线索进行了移交,7月21日浦北县水利局完成调查后移送浦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7月24日浦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进行了立案查处。经调查查明,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

浦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综合考虑行政相对人整改态度、现场整改结果并征求浦北县水利局的意见后,于9月12日向当事人下达《浦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涉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查处理由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浦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综合考虑行政相对人整改态度、现场整改结果并征求浦北县水利局的意见后,于9月12日向当事人下达《浦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2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提出行政复议,服从处罚决定,于9月22日缴清罚款,案件结案。


二、钦州市某工程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典型违法处理案件一

(一)基本案情

2025年7月,钦州市水利局联合浦北县水利局、浦北县综合执法局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检查时发现,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浦北县某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1.二期围堰未按照设计完成、未组织验收即投入使用。2.现场落地式脚手架改成悬挑式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未同步更新。3.现场存在“未经批准采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第二批)》限制使用的简易吊具”“脚手架搭建不规范”等多次书面反馈但整改不到位的问题。4.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针对上述问题,钦州市水利局下发了《钦州市水利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钦市水改〔2025〕9号),并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于2025年7月18日通过《钦州市水利局关于移交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问题线索的通知》将案件线索进行了移交,7月21日浦北县水利局在调查后将该案件移送浦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7月24日浦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进行了立案查处。经调查查明,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

(二)查处理由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浦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综合考虑行政相对人整改态度、现场整改结果并征求浦北县水利局的意见后,于9月1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涉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4.1万元。当事人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服从处罚决定,9月19日缴清罚款,案件结案。


三、钦州市某工程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典型违法处理案件二

(一)基本案情

2025年7月,钦州市水利局联合灵山县水利局、灵山县综合执法局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检查时发现,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灵山县某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1.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不规范,右岸启闭机楼脚手架下部立杆缺失,上部立杆部分悬空立于横杆上。2.连墙件未按规范设置安全扣,长度不足;外架与建筑外立面距离过大,且全部未按批复专项施工方案设置木跳板、网兜或模板封闭。3.脚手架高程77.4m以上无剪刀撑;对脚手架验收不严格,在脚手架存在明显缺陷的情况下,建设单位代表、监理工程师、项目负责人签字对其验收通过并投入使用。4.导流措施按非汛期设置,围堰未经验收投入使用;在汛期施工时,未重新设置度汛措施;度汛方案中未明确不同险情下的处置措施,构成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SJ--J017。

针对上述问题,钦州市水利局下发了《钦州市水利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钦市水改〔2025〕6号),并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于2025年7月18日通过《钦州市水利局关于移交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问题线索的通知》将案件线索进行了移交,8月1日灵山县水利局在调查后将该案件移送灵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8月4日灵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进行了立案查处。经调查查明,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

(二)查处理由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灵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综合考虑行政相对人整改态度、现场整改结果并征求灵山县水利局的意见后,于9月1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涉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服从处罚决定,9月29日,缴清罚款,案件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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