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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检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 1 |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市本级审批和自治区审批但监督执法权已下放至我市管辖的生产建设项目 | 现场检查 | 1.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检查; 2.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水土保持措施重大变更审批情况,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 3.取、弃土(包括渣、石、砂、矸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情况; 4.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 5.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6.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 7.历次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8.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 2.《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暂行办法》(桂水水保〔2017〕5号)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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